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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姜学利与熊崇高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利,熊崇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怀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男,1975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建军,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法定代表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诉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爱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军、郭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诉称,2013年7月4日17时许,在怀柔区右堤路太平庄村南大秦铁路桥南10米左右,被告熊崇高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H×,将我所饲养的两匹马撞死。我在怀柔区杨宋镇太平庄村租用场地饲养爱尔兰纯血种马、阿拉伯马、温血马等国内改良马。被撞的两匹马中一匹是德国温血马,当场死亡;另一匹马是英国半血马且怀有马驹,当场被撞成重伤,几天后因伤死亡;德国温半血马价值10万元,英国半血马价值9万元。两匹马被撞死后,需冷冻保存作为证据。被告熊崇高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系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二被告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英半血马84400元;英半血马驹31700元;英半血马配种费用4500元;温半血马65000元;共计181600元。2、要求被告赔偿证据保全费即马匹冷冻费,22000元。3、鉴定费3000元、马匹尸体处理费2000元,诉讼请求合计2086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辩称及反诉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告起诉吻合,但是当时我是驾车正常行驶,是姜学利的马匹突然冲出公路,我已经采取了紧急措施,因为马匹太多且四处乱跑所以产生事故,姜学利作为马匹的管理者,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将马匹放养且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我的车辆因事故受到损坏,花去车辆修理费20000元,花费医药费600元,我认为事故的责任在原告,故提出反诉请求: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车辆修理费19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辩称,事故的责任在被告熊崇高,不同意熊崇高的诉讼请求。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姜学利是否是马匹主人无法证实,请求法庭核实。被告熊崇高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商业险保额是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强制险的财险限额内赔偿责任,超出强制险的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同意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17时许,熊崇高驾驶车牌号为京H×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怀柔区右堤路太平庄村南大秦铁路桥南,与姜学利所有的马匹发生碰撞,造成两匹马死亡,熊崇高驾驶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因对死亡马匹的价值无法认定,姜学利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2014年1月22日,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价格评估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为:英半血马市场价值的价格为84400元;英半血马驹市场价值的价格为31700元;英半血马配种市场价值的价格为4500元;温半马市场价值的价格为65000元,共计181600元。据此,姜学利提出要求熊崇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按照价格评估结论书的数额赔偿死亡马匹的损失181600元、证据保全费即马匹冷冻费,22000元、马匹尸体处理费200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086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熊崇高以本案原告姜学利为反诉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姜学利赔偿事故中车辆损坏造成的修理费19600元。另查,熊崇高驾驶的机动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照片、价格评估结论书、车辆修理发票、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原告与被告熊崇高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原告所有马匹死亡的损失。原告作为马匹的管理人,在马匹经过有车辆通行的公路时应保持足够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此原告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熊崇高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故熊崇高驾驶车辆造成原告所有的马匹死亡,熊崇高亦应对原告马匹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事件中,结合全案情况,本院确认原告方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熊崇高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由本院酌定。价格评估意见书系依照本案中死亡马匹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其中英半马马驹及配种价格系针对事故中英半马马驹的实际怀孕孕周、血统等情况确定,故二被告提出英半血马驹及英半血马配种市场价值为不确定的未来损失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马匹死亡的损失,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意见,本院核定死亡马匹的市场价值共计181600元。原告姜学利主张为保存死亡马匹作为证据使用产生的冷冻马匹的费用22000元,本案事故时间为2013年7月4日,鉴定作业时间为201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22日,结合上述时间及案件情况,保存马匹为必要费用,本院核定为19600元。原告姜学利主张处理马匹尸体产生的费用2000元,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熊崇高主张在事故中车辆损坏产生的修理费19600元,应由原告姜学利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熊崇高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姜学利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熊崇高依责赔偿。被告熊崇高在事故中的损失,依照双方责任划分,由原告姜学利依责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经济损失二千元。二、被告北京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经济损失十万元。三、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九千四百四十元。四、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车辆修理费五千八百八十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反诉原告)熊崇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三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承担九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承担二千一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负担七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负担一千五百六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五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熊崇高负担一百零二元(已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姜学利负担四十三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爱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跃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