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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榕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州吉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吉盛源农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吉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吉盛源农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江美,张建军,黄敏,林秀琴,庄纯辉,赖翠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榕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04号6#楼3层。法定代表人陈本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贤云、林清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吉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建材市场10区27号店面。法定代表人江美,董事长。被告宁德市吉盛源农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五十米大街融信小区5栋6号5楼。法定代表人黄敏,董事长。被告江美,女,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吴指南,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秀琴,女,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庄纯辉,男,汉族,1961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赖翠霞,女,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州吉盛源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吉盛源农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江美、张建军、黄敏、林秀琴、庄纯辉、赖翠霞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张建军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宁德市吉盛源农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江美、张建军、黄敏、林秀琴、庄纯辉、赖翠霞住所地在福建省福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告福州吉盛源贸易有限公司、江美住所地在福州市,故上述被告住所地即福州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地域上的管辖权。又因本案争议标的为3146360元,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建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 惠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小航(2013)榕民初字第1439号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