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银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与邱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邱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银初字第48号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鑫,系西北营销中心总经理。被告邱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与被告邱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酒泉市肃州区贵州云汉春酒业有限公司酒泉营销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柴丽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