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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亓虎锋申请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亓虎峰,谢发胜,李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保字第48号原告亓虎峰。被告谢发胜。被告李学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亓虎峰诉被告谢发胜、李学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亓虎峰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李学兵名下的恩威牌川FDM5**号小型普通客车、恩威牌川FHU1**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院认为,原告亓虎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李学兵名下的川FDM5**号小型普通客车、川FHU1**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出租、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晓丹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