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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特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特字第12-1号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号。诉讼代表人程俊生,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陶园园、徐军,该信用社员工。被申请人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万奇太宝路9号。法定代表人鲍建军。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小明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杭州斯尔达机电有限公司的地址不准确,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材料并核实案情,故本案纠纷不宜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安江信用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沈小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