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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良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韦某申请执行何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何某。本院在执行韦某申请执行何某关于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某的存款2630元,并于2014年3月19日划扣被执行人何某的存款2630元。申请人韦某于2014年3月20日领取执行款2580元,另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喜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