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良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韦桂香申请执行何善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桂香,何善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韦桂香,女,1972年5月8日生。被执行人:何善规,女,1965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韦桂香申请执行何善规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善规的存款2630元,并于2014年3月19日划扣被执行人何善规的存款2630元。申请人韦桂香于2014年3月20日领取执行款2580元,另收取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良民一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喜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