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孙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闫永军与付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军,付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孙民初字第82号原告闫永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付瑞峰,男,3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军与被告付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件中,原告陈兴于2014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双方已于庭外和解。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闫永军负担。审判员 贾振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