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梁其标诉柯柳花、张荣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其标,柯柳花,张荣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梁其标,男,51岁,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柯柳花。被告张荣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其标与被告柯柳花、张荣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其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其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元,由原告梁其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晓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佳丽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