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立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敬海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敬海,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宝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树梓,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海,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高新开发区仁和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业主,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魏刚毅,董事长。原审被告吴宝忠,男,汉族,系军安和平山庄A-13#楼工程项目经理。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敬海、原审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宝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交减、缓、免上诉费用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用,为此,本院于2014年3月6日向其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一份,限其单位自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询,上诉人于2014年3月11日签收了上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其至今未能交纳本案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晟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