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尤金春与被上诉人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金春,潘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金春,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淑华,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上诉人尤金春因与被上诉人潘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尤金春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尤金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尤金春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尤金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蒋秀华代理审判员 黄德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妙菲附: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