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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宝音德力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宝音德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宝音德力根,男,29岁,蒙古族,牧民,原住阿鲁科尔沁旗,现服刑于赤峰市第四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巴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宝音德力根惠农一卡通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和执行员 :边书成执行员 :孙振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