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二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改香、孙四妮、孙海东、原挪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改香,孙四妮,孙海东,原挪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金初字第0001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爱莉,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孙改香,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孙四妮,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被告孙海东,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原挪印,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改香、孙四妮、孙海东、原挪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