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伍海宏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海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607号罪犯伍海宏,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台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台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海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伍海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伍海宏获得嘉奖19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海宏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海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