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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非诉行审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宗金龙谷萍萍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宗金龙,谷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非诉行审字第000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朝霞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季亚,主任。被执行人宗金龙,男。被执行人谷萍萍,女。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宗金龙、谷萍萍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毓飞审判员  张筱兵审判员  季亚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皮育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