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被执行人王新贵、聂玉美、赵龙、王道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王新贵,聂玉美,赵龙,王道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新贵,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聂玉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赵龙,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道木,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与被执行人王新贵、聂玉美、赵龙、王道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没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家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贵、聂玉美、赵龙、王道木连带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500元、诉讼费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5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贵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贵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利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