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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花德诉被告冯振停、闫瑞涛、许可政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花德,冯振停,闫瑞涛,许可政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韩花德,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胡堂乡东郭店村***号。被告冯振停,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胡堂乡康营村。被告闫瑞涛,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老集街。被告许可政,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城关镇孟庄路(公疗医院对面)。原告韩花德诉被告冯振停、闫瑞涛、许可政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花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陪审员  闫寒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