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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减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小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减字第830号罪犯李小东,男,45岁(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文盲,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15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24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2月1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对罪犯李小东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李小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3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李小东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对李小东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东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小东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小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