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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林少君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君,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林少君。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世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少君与被执行人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将位于海口市金贸西路金山广场诚意阁19层k号房屋权属证书及该房产相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林少君名下。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雄审 判 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昕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