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08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喻某某,男,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和平,重庆市荣昌县盘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