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年燕芳与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11号原告年燕芳,女,1950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老钱局胡同***号。法定代表人郭立峰,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朱文利。委托代理人赵志山。原告年燕芳诉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年燕芳诉称,原告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三条35号。该院邻居杨华北在该院内翻盖搭建房屋多处,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多年来群众多次集体反映无果。被告于2013年7月1日立案,至今未办理解决。原告一直督促,被告拖延履责。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拆除2013年7月1日立案审批的东城区东四三条35号杨华北的违法建设房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京东城管限拆字(2014)09000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杨华北于10日内拆除上述建筑物,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筑物,将报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被告表示将严格依法按照相关程序履行上述拆除职责。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年燕芳以本案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周思思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