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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盛雅洁与深圳市华夏博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盛雅洁,女。委托代理人徐峰,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夏博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诉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返还培训费人民币56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全款止)等损失人民币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2012年8月23日、9月25日,原告参加被告开办的网络教学,并缴纳了培训费5600元。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网络教育,故诉至本院。被告曾出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12月11日偿付,但未支付。二、被告辩称确认收到原告的培训费,但因经营不善倒闭,无能力偿还原告的培训费。三、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被告主张从出具欠条承诺支付之次日起计算(如未出具欠条则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原告对被告此主张表示同意。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被告却未能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已属违约。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培训费及利息,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华夏博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雅洁返还培训费人民币56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12月12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海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