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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李光平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624号罪犯李光平,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蓬法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江中法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0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李光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李光平获得嘉奖18次;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平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李均成审判员  谭 荣审判员  梁永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