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菊香,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中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华阳重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谈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