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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杨志权与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权,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权,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三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志权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19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本院(2008)法民初字第27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支付令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随即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针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人较多,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并依法处置了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对处置价款经全体申请执行人讨论确认分配,申请款项未能完全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并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宏光电子陶瓷有限公司是公司法人,本案虽未能完全执行到位,但公司全部财产已处置分配完毕,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登记,被执行人已不复存在,因此,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8)法民初字第278号支付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曾均安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中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