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潘吉泰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吉泰,刘进玉,陈玉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潘吉泰,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进玉,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芝,女,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潘吉泰申请执行刘进玉、陈玉芝(2013)临罗执字第1429号一案,系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为2008年1月28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证处作出的(2008)临罗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及2007年1月26日作出的(2007)临罗证经字第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经审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证处作出的(2008)临罗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未载明刘进玉,张玉芝为被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公证处作出的(2008)临罗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广 林审判员 魏 爱 军审判员 解 洪 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