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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民和鑫昌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追加第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和鑫昌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云锦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民和鑫昌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本灿,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云锦苑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民和鑫昌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云锦苑分公司为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云锦苑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白银市金丰铝业(集团)公司云锦苑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民和鑫昌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780723.6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0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东兴审判员  任小堂审判员  孙明学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