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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赵桃华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桃华,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649号原告:赵桃华,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严小虎,安县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3路竹盛花园**栋***号。组织机构代码:19219737-X。法定代表人:杨定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赵桃华诉被告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桃华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桃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桃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赵桃华负担。审判员  任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