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女,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3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