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立调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诉高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高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立调字第786号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90904323-X,住所地宜宾县双龙镇双龙街106号。代表人:王晓强,该信用社主任。被告:高多平。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诉被告高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龙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显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