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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紫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紫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明,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紫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应虎。委托代理人陈水杰,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衫铺村益安里83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民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航智(兼)书记员 欧 阳 志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