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营民一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某某上诉人高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3)盖民东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在住院期间均有挂床现象,应按实际住院天数及所花医疗费按责任赔偿。并应扣除挂床期间的床费、护理费及取暖费。出院后的诊断休息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3)盖民东初字第2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苏 毅审判员 宋福田审判员 盖世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