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846号���告代某某,男,生于1968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张忠亮,系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6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