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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30393。法定代表人崔永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昕玥,男,1992年4月2日出生。被告李淑华,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申亚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