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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