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被告:王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问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