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巧娜与刘建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娜,刘建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巧娜,女委托代理人:樊红敏,男,内乡县马山口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建敏,男原告张巧娜诉被告刘建敏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巧娜于2014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宜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