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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巧娜与刘建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娜,刘建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张巧娜,女委托代理人:樊红敏,男,内乡县马山口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建敏,男原告张巧娜诉被告刘建敏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巧娜于2014年3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查被告无反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宜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晓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