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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梅、薛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梅,薛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146-1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理事长。被申请人王梅,居民。被申请人薛霜,居民。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梅、薛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