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中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大金湾鞋业有限公司,马运东,马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115号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安泰街道八一七中路98号1405室、1406室。负责人刘飞委托代理人陈锦水,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大金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6号世纪蓝景城15号楼606单元。法定代表人马运东。被告马运东,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爱琴,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诉被告福州大金湾鞋业有限公司、马运东、马爱琴借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运东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6号世纪·蓝景城15#楼***单元房产以及被告马爱琴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路76号世纪·蓝景城15#楼***单元房产或者被告名下价值2592629.48元财产,并已由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运东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6号世纪·蓝景城15#楼***单元房产;二、冻结被告马爱琴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福峡路76号世纪·蓝景城15#楼***单元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