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44号原告:邓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给被告曹某某机会为由,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