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友寨诉被告陈桂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陈某甲,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被告陈某乙,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航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