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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友寨诉被告陈桂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陈某甲,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被告陈某乙,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吴    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航光(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