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40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崔集村孟楼**号。委托代理人靳友训,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胡桥乡崔集村孟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