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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张小珍、陈书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张小珍,陈书进,高才富,阮士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商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责人汪鸿光。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被告张小珍。被告陈书进。被告高才富。被告阮士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张小珍、陈书进、高才富、阮士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秀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