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蔡云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云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清濛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鲤民初字第269号原告蔡云停,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庆平,江西省修水县马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清濛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盾商住花苑9号楼11号店一、二层(崇亨街)。负责人叶剑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其水、阮至国,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云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清濛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拟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云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蔡云停负担。审判员 郑辉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清波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