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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3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洪宗琼犯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宗琼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3036号罪犯洪宗琼,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杭江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宗琼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宗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洪宗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洪宗琼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宗琼准予减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健审判员 蔡能娜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