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杭刑执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永建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3158号罪犯陈永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台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永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3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永建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蓓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