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松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何伟飞与泮樟珠、包水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伟飞,泮樟珠,包水金,泮章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何伟飞,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泮樟珠,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包水金,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泮章球,农民。再审申请人何伟飞与被申请人泮樟珠、包水金、泮章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丽松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伟飞申请再审称:2012年10月11日上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造成申请人多处软组织伤,经住院治疗,经济损失11772.09元。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100元。法院该认定错误,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撤销(2013)丽松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全额赔偿申请人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审查查明,(2013)丽松民初字第176号案件于2013年5月3日定期宣判,该案于2013年5月19日生效。何伟飞于2014年2月19日制作再审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何伟飞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伟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勤审判员 杨裕利审判员 叶斐林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超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