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桂申请执行鲁桂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鲁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被执行人鲁桂华。本院在执行肖桂申请执行鲁桂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作出的(2014)桂市执指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法执字第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先勇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