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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肖桂申请执行鲁桂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鲁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被执行人鲁桂华。本院在执行肖桂申请执行鲁桂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作出的(2014)桂市执指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4)象法执字第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莉审判员 刘先勇审判员 莫燕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