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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项杨与方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杨,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项杨,男,1987年2月16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双营子回族乡庞家烧锅屯。被执行人方丹,女,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于家村一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杨与被执行人方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岩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