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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安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潘书儒、韦爱兰申请执行韦贻甫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书儒,韦爱兰,韦贻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安民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潘书儒,男,1962年11月9日生,壮族,农民,现住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大村屯。申请执行人韦爱兰,女,1964年8月24日生,壮族,农民,现住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大村屯。被执行人韦贻甫,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大村屯。本院在执行潘书儒、韦爱兰申请执行韦贻甫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韦贻甫的房产,土地,车辆以及家庭其它财产进行调查,均无大件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安民执字笫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潘书儒、韦爱兰如发现被执行人韦贻甫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克文审判员  段缘芳审判员  蓝代芬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荣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