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树海与被上诉人张德茂、会宁县桦阳养殖有限公司、会宁县河畔镇中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海,张德茂,会宁县桦阳养殖有限公司,会宁县河畔镇中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民一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海,男,生于1973年9月19日,汉族,住白银市会宁县。委托代理人周伦,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茂,男,生于1972年1月16日,汉族,住白银市会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桦阳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炯桦,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河畔镇中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俊義,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国旗,该村委会村支书。上诉人王树海与被上诉人张德茂、会宁县桦阳养殖有限公司(简称桦阳公司)、会宁县河畔镇中滩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简称中滩村委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王树海不服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伦,被上诉人张德茂,被上诉人桦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炯桦,被上诉人中滩村委会的负责人郭俊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宁县人民法院(2013)会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上诉人王树海。审 判 长 李学成代理审判员 李作凤代理审判员 成 蕾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